吴迪 《工人日报》
好家伙这些白色的磷粉就这样毫无剩余的全都扑到了男人的脸上,这个男人只觉得自己的肌肤一阵剧痛,捂住了眼睛大声的惨叫起来。声音如同杀猪一样的难听
一名网约配送员身后有4家关联企业,用工方设下重重“障眼法”来淡化或回避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据1月9日《工人日报》报道,该劳动者在A平台注册,在B企业工作,由C企业通过D平台发放薪酬到其开设在A平台的账户中。这4家企业相互关联,存在彼此合作的关系。根据相关协议约定,任何时候,该配送员都与上述4家企业不构成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当这位配送员在工作中受伤后,请求B公司为其申请工伤,后者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不久前,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例,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目前,双方已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
对了,如果按照梦里见到的那个空间来说的话,那个空间必将还有一个出口,至于出口在何处……,我不知道。
不少网友表示,看到这则新闻有一种劳动者被4家企业联手欺负的既视感,令人气愤。好在当地法院认定了劳动关系的成立,让涉事劳动者及公众吃了定心丸,也让人们对当前一些用工方恶意淡化、掩盖劳动关系的情形有了更深了解。
然而,它此时面对的是两个和它同样层次的强大灵兽,甚至小白和大黑比它要强不少,只是它们进入天人境的时间太短,没有完全成长起来罢了。
近年来,为了回避、推翻劳动关系,一些用工方“各显神通”。从形式上看,主要玩的是金蝉脱壳那一套。比如有的用人单位在自己和劳动者之间增设了多层关联用工方,试图淡化或隐藏用工主体、责任主体;有的变着花样赋予员工“股东”“合作伙伴”“个体工商户”等身份,模糊员工的劳动者身份等。从内容上看,主要是玩文字游戏,比如有的以劳动合同的名义签劳务合同或先签劳动合同后改为劳务合同,有的要求劳动者“自愿”签署一系列不合法的权利义务约定协议等。
临走的时候,这个年轻人告诉张小虎,他是市区外面村子的,自己家里还有一些花草,希望他能过去看看,从能认出这东西,年轻人就相信这人对这些很在行。
一些企业在回避劳动关系上费尽心思“搞变通”,一是因为不少劳动者不懂法、不识套路,或者对相关行为敢怒不敢言,只好无奈接受。二是平台经济背景下,新就业形态领域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新解法,但达成共识、形成治理规范需要一定时间,这个“真空期”对于无良企业而言则是水草丰美的“狩猎期”。
关键时刻只要有孤穷的协助,起到生力军的作用打敌人一个措手不及,那是最好不过了,尤其是在面对上帝组织的时候,孤穷的作用自然能够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事实上,识破此类“障眼法”并不算复杂,正如主审法官所说,一个清晰的劳动关系,在现实中可能会被拆分为若干个组成部分,由此弱化用工主体对劳动者的管理关系,但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只要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三种情形,双方就是劳动关系。
然而,即便相关规定如此明了,但现实中仍不乏一些企业“闪转腾挪”,并且随着平台用工的发展越来越普遍。在此背景下,相关典型案例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有关方面要更加清楚地看到目前存在的诸如劳动者维权成本高、难度大、周期长,而不法企业违法成本低、见效快、后果轻等问题,并积极采取行动。比如,近年来,各地工会指导包括网约车司机在内的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为劳动者权益护航;人社部在全国多地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涵盖多个行业等,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值得借鉴。
总之,用工方对劳动者存在日常支配性劳动管理,就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再怎么玩“障眼法”“变脸术”也躲不过法律的“照妖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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